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须知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1.准备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函初稿。
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表。
③受委托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④受委托人在职证明(由受委托人到人事处综合科办理)。
(2)设计单位需提供材料
①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并附原件照片)。
②设计人员身份证、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设计人员签字,并附原件照片)。
③消防设计专篇(A4纸打印,盖章、设计人员签字)。
④装修设计专篇(A4纸打印,盖章、设计人员签字)。
⑤消防设计图纸(盖公章、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字)。
⑥装修设计图纸(盖公章、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字)。
(3)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提供材料
①项目所在建筑的土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土建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发文审批及盖章
(1)由保卫处消防技防科(保卫办)拟稿,通过OA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报校领导审批。
(2)发文稿通过审批后,保卫处消防技防科(保卫办)协助二级单位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申报资料盖章手续。
3.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递交以上消防设计报建资料,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审核、审批合格后报保卫处消防技防科(保卫办)备案。
(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1.准备申报材料
(1)由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函初稿。
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盖章)。
③受委托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
④受委托人在职证明(由受委托人到人事处综合科办理)。
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需提供材料
①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并附原件照片)。
②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签字,并附原件照片)。
③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资料目录表(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④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供货、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⑤消防产品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受检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⑥合格证(一种消防产品合格证贴在一张合格证细则表上并填写产品信息)
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⑧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消防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⑨自动喷水(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开通报告(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报告(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装修竣工图纸、消防竣工图纸(蓝图,盖出图章、竣工章、各单位公章)。
消防设计专篇、装修设计专篇(设计单位盖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消防设备彩色照片并注明位置。
防火材料送检资料(含公安部门所出的材料送检告知单、材料送检抽样单、见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明书等)
(3)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提供材料
①项目所在建筑的土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土建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发文审批及盖章
(1)由保卫处消防技防科(校区保卫办)拟稿,通过OA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报校领导审批。
(2)发文稿通过审批后,保卫处消防技防科(校区保卫办)协助申报单位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申报资料盖章手续。
3.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递交以上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审核、验收合格后报保卫处消防技防科(校区保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