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人:吴慧

校卫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校卫队工作奖惩机制,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校卫队服务质量,根据《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校卫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效、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岗校卫队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校区(园)成立校卫队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校区(园)校卫队绩效考核工作。各校区(园)校卫队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由本校区(园)分管处领导任组长,本校区(园)校卫队中队长和本校区(园)校卫队副队长任组员,每月从每班随机抽取各1名校卫队员担任考核监督员。
第五条 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校卫队的绩效考核细则及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逐级分层落实本校区(园)校卫队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其中校卫队骨干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卫队员的绩效考核由分管的校卫队骨干具体负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区(园)骨干对下属队员的绩效考核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校区(园)相关考核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根据绩效考核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反馈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
(六)负责协助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处理队员申诉、协助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绩效奖金的发放和预算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各校区(园)考核工作小组对校卫队的绩效考核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组织修订;
(二)监督各校区(园)校卫队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
(三)受理、协调各校区(园)校卫队员对本校区(园)绩效考核工作的申诉。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总审核各校区(园)校卫队的绩效奖金分配结果,报保卫处正职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办理;
(二)负责每年校卫队绩效奖金的预算申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考核类型及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类型分为月绩效考核、半年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一)月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1个月,重点对队员当月的个人履职情况,对队伍整体工作的贡献度等进行考核并确定绩效奖金分配。月度绩效考核是半年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半年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6个月,重点对队员半年以来的个人履职情况,对队伍整体工作的贡献度等进行考核并确定绩效奖金分配。
(三)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1年,以聘用合同为主要依据,结合月绩效考核和半年绩效考核情况,对队员该年度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绩效奖金分配。
第九条 校卫队员的绩效考核内容以队员的聘用合同和本细则所附《校卫队绩效考核评分标准》为主要依据,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队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德。主要考核队员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队员的工作能力,按规定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并获得安保人员资格证的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队员的敬业精神、工作态度、组织纪律、遵守考勤纪律等。
(四)绩。主要考核队员完成聘用合同和保卫处工作要求等的情况。
(五)廉。主要考核队员的廉洁自律,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有关制度规范及有无违规违纪等情况。
第十条 根据队员的固定性岗位,考核的内容侧重点可有所不同。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及奖金分配与校卫队员的个人履职情和对队伍整体工作的贡献度密切相关。前者通过客观标准考核,后者通过组织评优考核。
第十二条 月绩效考核
(一)队员月绩效考核得分与当月绩效奖金挂钩,月绩效奖金由月基准绩效奖金和优秀奖金组成。
1.月基准绩效奖金。
(1)凡当月考评时入职5年以上(含)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的队员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奖金为450元,对应绩效考核基准分为45分;凡当月考评时入职1年以上(含)5年以下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含)大专以下的队员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奖金为400元,对应绩效考核基准分为40分;凡当月考评时入职1年以下(不含)或具有高中以下学历(不含)的队员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奖金为350元,对应绩效考核基准分为35分。
同时满足以上多项条件的,不重复叠加计算。
(2)当月考评时持有有效保安资格证、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或其他与校卫队工作密切相关、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的队员,原则上在当月绩效考核基准上,按其职业资格等级增加相应的绩效考核基准分和奖金:获初级职业资格的,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分增加5分、对应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奖金增加50元;每提高一个等级基准分加5分、奖金增加50元;每月最高限加绩效考核基准分25分、绩效考核基准奖金250元。
同时具有多个不同职业资格的队员,可由本人自行选择按其中一个职业资格及等级计算当月绩效考核基准分和奖金,其他职业资格不再重复叠加计算。
(3)除保安资格证、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外,其他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是否纳入月绩效考核加分项,由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2. 各考核工作小组每月根据《校卫队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在队员绩效考核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每1分对应绩效奖金10元),队员当月绩效考核得分为0或负的,不发放当月基准绩效奖金。
3.组织评优。学校每月下拨的绩效奖金在扣除基准绩效后,连同扣除违规队员的月基准绩效全部设为优秀奖金。每月20日至22日,各考核工作小组根据队员当月表现,按照在岗队员30%的比例评出当月优秀队员,所有当月优秀队员平均分配当月优秀奖金。
当月根据《校卫队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出现扣分行为的队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当月绩效考核评优。
(二)考核工作流程
1.每月绩效奖金考核周期为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由各考核工作小组按月逐级分层组织开展。
2.每月20日至22日各考核工作小组对队员考核记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出当月优秀队员。
3.每月22日至24日为当月绩效奖金分配情况公示期,公示期间受理队员申诉。
(三)新入职队员、离职队员当月须至少工作满16天,方可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获得月基准绩效奖金。
第十三条 半年绩效考核
(一)队员半年内的月绩效考核得分与半年绩效奖金挂钩,半年绩效奖金由基础奖金和评优奖金组成。
1.基础奖金。凡在校卫队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且春节期间坚守岗位者,每人可获得350元基础奖金。
2.评优奖金。学校下拨的半年绩效奖金在扣除350元基础奖金后,全部转为评优奖金。评优以月绩效考核为参考,汇总半年内队员绩效考核情况,各校区(园)按照符合考核条件队员总数20%的比例评出半年奖优秀队员,所有半年奖优秀队员平均分配半年评优奖金。
(二)考核工作流程
1.半年绩效考核每年2次,原则上分别在每年3月、9月进行。
2.每年3月15日至20日、9月15日至20日期间,由各校区(园)校卫队副队长负责组织、汇总本校区(园)队员半年内绩效考核情况。
2. 每年3月21日至23日、9月16日至18日期间,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队员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评出半年奖优秀队员。
3. 每年3月24日至27日、9月19日至22日期间为半年绩效分配情况公示期,公示期间受理队员申诉。
(三)入职满2个月以上且春节期间坚守岗位者,可参与3月份的半年奖评优;入职满6个月以上,可参与9月份的半年奖评优。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
(一)年度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3月份进行。凡上一年度3月前入职,在校卫队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队员,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二)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根据队员当年度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队员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评选一、二、三等奖。
1.一等奖。各校区(园)按照符合考核条件队员总数的15%评选。奖金为300元。
2.二等奖。各校区(园)按照符合考核条件队员总数的40%评选。奖金为200元。
3.三等奖。各校区(园)按照符合考核条件队员总数的45%评选。奖金为100元。
(三)考核工作流程
1.每年3月20日至22日,由各校区(园)校卫队副队长负责组织、汇总本校区(园)队员上一年各月的绩效考核情况。
2.每年3月22日至24日,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队员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队员年度考核结果,评出获一、二、三等奖的队员。
3. 每年3月24日至26日为年度绩效分配情况公示期,公示期间受理队员申诉。
第十五条 各校区(园)的月绩效考核、半年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相应的绩效分配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校区(园)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交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保卫处正职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办理。

第五章 申诉和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保卫处建立校卫队绩效考核申诉机制,队员对相关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应的绩效分配情况有异议的,可在相应的公示期内向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应及时受理队员申诉,并督促、协调相关校区(园)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复核;相关校区(园)考核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队员申诉的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报校卫队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队员。
第十八条 队员如对申诉结果有异议,可再次向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再次核查申诉情况及将上次处理结果汇总并提出建议后,报校卫队分管处领导提交处长办公会审议。处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最终意见。
第十九条 队员如对第二次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书面形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队员对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分配情况的书面申诉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书面材料,由队员所在校区(园)校卫队中队负责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校卫队分管处领导应定期与各校区(园)校卫队骨干进行绩效考核工作的面谈,听取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本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校卫队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一)岗位职责
值勤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治安事端,或发现警情,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有效避免损失的,一次加3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后一次加5分。
(二)文明值勤
1.主动做好事,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并经考核工作小组确认的,一次加2分。
2.值勤期间,文明礼貌,正确使用礼貌用语及手势,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并经考核工作小组确认的,加3分。
(三)工作业绩
1.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消除隐患和整改建议,被采纳后对保障安全有明显效果的,一次加3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消除隐患和整改建议,被采纳后对保障安全有明显效果的,经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后一次加5分。
2. 值勤期间,工作积极、团结他人,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加3分。
3.参与抢险救灾、排忧解难,受到表彰的,一次加5分;
4.拾物交公的,一次加2分;拾交贵重物品,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一次加5分。
(四)内务卫生
每月考勤期间,内务卫生积极主动,在宿舍内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加3分。
(五) 其它经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应予加分的,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加分分值。
二、扣分标准
(一)出勤情况
1.迟到、早退不超过半小时的,一次扣1分;超过半小时不超过2小时的,一次扣2分;超过2小时的,作旷工处理并扣4分。
2.值勤时打盹的,一次扣1分;睡觉的,一次扣5分。
3.不按规定立岗;上岗后串岗、脱岗的,一次扣1分。
4.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保卫处(办)及校卫队组织的会议、培训、训练的,一次扣2分。
5.私自换班、找人顶班的,一次扣2分。
6.训练不认真、不严肃的,一次扣1分。
(二)岗位职责
1.上班时不按照岗位职责值勤的,一次扣2分;导致工作失职的,一次扣3分。
2.未按规定队列上岗、交接班不认真、值班记录填写不清楚的,一次扣1分。
3.不按规定区域、路线、时间巡逻的,一次扣2分。
4.值勤中从事与值勤无关事项的,一次扣2分。
5. 不爱护执勤装备和器材、故意损坏执勤装备和器材的,除赔偿装备费用外,一次扣3分;在非执勤期间使用执勤装备和器材或将执勤装备转借他人的,一次扣5分。
6. 未经批准私自带人进入监控中心,一次扣3分;
7. 非执勤时段无特殊情况着工作制服外出,影响校卫队形象的,一次扣2分。
8.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从指挥,一次扣5分。
9.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学校、保卫处或校卫队规章制度的,一次扣2分。
10.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财物、拾物不交的,一次扣5分;贪污、挪用、侵占学校财产或非法收受财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11.从事非法营运或有偿中介活动,一次扣5分。
12.副队长、班长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或对队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纪律隐瞒不报的,一次扣5分。
(三)文明值勤
1.值勤期间衣冠不整、不按要求佩戴装备、岗位上站姿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
2.值勤期间抽烟的,一次扣2分。
3.值勤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一次扣5分。
4.队员间吵架打架、影响团结的,一次扣5分。
5.值勤期间态度粗暴、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一次扣5分。
6.值勤期间故意刁难他人的,一次扣5分。
(四)工作业绩
1.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较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一次扣10分。
2.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的,一次扣5分。
3.不能依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任务而又未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一次扣10分。
(五)内务卫生
1.内务不整洁的,一次扣2分。
2.未经队部同意擅自将他人带进集体宿舍的,一次扣1分;未经队部同意擅自在集体宿舍留宿他人的,一次扣3分。
3.违反宿舍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一次扣5分。
4.未遵守宿舍卫生值日规定或敷衍了事的,一次扣5分。
(六)其它经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应予扣分的,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扣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