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休假、请假和销假细则

发布人:吴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管理,发挥校卫队作用,按照“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思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校卫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聘用的校卫队员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校卫队员在国家规定节假日实行轮休制,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
第四条 校卫队员在保卫处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每年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如下:
1.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5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3.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校卫队员在保卫处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因工作安排又不能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方可提出探亲假申请。
第六条 校卫队员申请休年假、探亲假,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中队长审批并报所在校区(园)分管处领导批准方可离队。
第七条 校卫队员因私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陪产假、丧假等),根据学校规定及本细则填写相应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当事队员交校卫队内勤;校卫队内勤按要求整理后,按月交保卫处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或审批。根据请假天数,逐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连续不超过1天的,由所在中队校卫队骨干审批,并报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备案;
(二)连续超过1天但不超过3天(含3天)的,经所在中队校卫队骨干审核后,由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审批。
(三)连续超过3天但不超过7天(含7天)的,经所在中队校卫队骨干、中队长审核后,由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分管处领导审批。
(四)连续超过7天的,经所在中队校卫队骨干、中队长和所在校区(园)分管处领导审核后,由保卫处正职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五)1个月以上的,经所在中队校卫队骨干、中队长和所在校区(园)分管处领导审核后,由保卫处正职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处分别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原则上校卫队员1月内累计的事假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1年内累计的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天。
第八条 校卫队员请假的,应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程序报批获准、将材料交校卫队内勤记录备案后,方可离队;请假到期后,应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销假申请表》,签注回校上班时间,并按原请假程序逐级确认后及时办理销假。
第九条 校卫队员申请续假的,应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续假申请表》,按请假程序报批获准、将材料交校卫队内勤记录备案后,方可离队。
第十条 校卫队员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申请请假或续假但无法提前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校卫队骨干及所在中队的中队长报备,事后及时补交材料、完善程序。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请假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卫队员在请假期间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保卫处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校卫队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