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各校区(园)所在地户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下同)、校本部在职教职工(不含原合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及其随迁入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集体户口包括学生集体户口、教职工集体户口。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统筹、指导、监管全校集体户口管理及清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校区(园)保卫办具体负责所在校区(园)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及清理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登记,配合开展学生集体户口清理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复核校本部在职教职工的人事基础信息及人员在职状态,配合开展教职工集体户口清理工作。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协助落实本单位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及清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按属地相关规定,分别设立广州校区南校园、广州校区北校园、广州校区东校园、珠海校区、深圳校区学生集体户口和教职工集体户口。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迁入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新生,一般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其院系所在校区(园)学生集体户口。但新生户籍地为其院系所在校区(园)城市的,按规定不迁移户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生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由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证明,填报《新生入户信息确认表》,并于开学一周内(深圳校区于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交所在院系初审,保卫处审核入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截止申报时间以属地公安机关通知为准)。
第八条 学生集体户口不受理非新生的迁入申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亲属投靠,不可申请新生儿出生登记。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户口簿(卡)由保卫处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条 校本部在职教职工,符合其工作校区(园)所在地入户条件或者有工作校区(园)所在地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的人员,可申请迁入工作所在校区(园)教职工集体户口。
教职工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后,与教职工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投靠入户。集体户口教职工新生儿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一条 教职工依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办理相关户口业务的,由教职工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人力资源管理处及保卫处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复核教职工人事基础信息及人员在职状态,保卫处审核入户材料后,由本人向属地公安机关申办。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及其投靠入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办好集体户口簿(卡)后,应交保卫处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出与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
(一)结束学业的;
(二)参军入伍的;
(三)办理退学的;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学生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将集体户口迁出的,学校不受理除迁出集体户口以外的户籍相关业务。学校可根据各校区(园)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一)广东省生源的,由学校保卫处提请公安机关将其户籍迁回原籍。
(二)广东省外生源的,交由各校区(园)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行管理或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集体户口迁出:
(一)已经在户口所在城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应当将户口迁到其房屋处登记;
(二)在户口所在城市有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的;
(三)调离学校的;
(四)被解聘的;
(五)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及时将户口迁出的,学校不受理除迁出集体户口以外的户籍相关业务。学校可根据各校区(园)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一)属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其户口迁到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二)属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请按相关规定迁出学校集体户。
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出,其投靠入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集体户口应一并迁出。
第十七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1个月以内,由其亲属或者校区(园)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各培养单位及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保卫处职责
1.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调查、核对人口工作;
2.建立集体户口人员名册,及时掌握、更新集体户口人员的变动情况;
3.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送集体户口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清理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4.建立集体户口簿(卡)借用使用管理制度。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责
1.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清理工作;
2.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三)教务部职责
1.提供本科生新生名册,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入、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2.提供本科生毕业生名册,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出、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3.提供本科生学籍信息,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清理工作。
(四)研究生院职责
1.提供研究生新生名册,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入、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2.提供研究生毕业生名册,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出、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3.提供研究生学籍信息,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清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管理处职责
1.协助开展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复核校本部在职教职工(不含原合同工及劳务派遣)的人事基础信息及人员在职状态,并在审核意见中明确教职工工作所在校园;
2.协助开展教职工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调查、信息核对、户口清理工作。
(六)各培养单位及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职责
1.各培养单位初审学生入户信息,协助开展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清理工作;
2.教职工所属二级单位初审教职工入户信息,协助开展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清理工作;
3.协助开展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调查、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集体户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三)凭学生证、毕业证、校园卡、教职工工作证等各类有效证件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簿)卡借用手续;
(四)户口(簿)卡借用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保卫处统一保管;
(五)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信息变更后主动申报;
(六)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主动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条 户口簿(卡)的借用
学生、教职工及其投靠入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需要户口簿(卡)事项时,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校区(园)保卫办申请暂时借出户口簿(卡)。
户口簿(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能超出15天。借用期间,借用人应保持户口簿(卡)的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登记卡,不得折叠、损坏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执行。当教职工工作地点在广州、珠海、深圳等3个城市变动时,其户口的变动与调整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申报入户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入户申请;
(二)故意隐瞒、欺骗;
(三)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追究其责任。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领导人员、单位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保卫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保卫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广东省、各校区(园)属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16次学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大保卫〔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生入户信息确认表
2.教职工及家属入户信息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