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曾献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秩序,预防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学校各校区(园)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中山大学各校区(园)的各类车辆,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应遵循文明礼让、安全有序的原则,鼓励引导绿色出行。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对交通安全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长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全体师生员工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

第二章  交通安全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实际,制定、修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细则;
      (二)对学校各出入口进行交通管理,对车辆、人员进出校进行审核和查验;
      (三)对入校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进行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根据校园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进行维护,保持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设和维护校园交通管理系统;
      (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施划、调整或者撤销校园道路停车泊位;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九)组织清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各类车辆,以及校园内经公示无人认领、长期占用停放空间的废旧非机动车;
      (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部门,应切实履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助保卫处贯彻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本规定,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对本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校内车辆应按规定申办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持有效通行证入校;校外车辆入校实行预约制,凭有效预约凭证入校。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军警、消防、救护、邮政、机要、押款、应急车辆等)进入校园无需预约。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驾驶证、行驶证、通行证或预约凭证齐全、合法有效,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条  禁止非警用摩托车、非法营运车辆、改装和报废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大、中型车辆(校园交通班车及第八条所规定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进入校园应提前至少1天由校内接待单位完成入校手续申办,入校后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上落客或装卸;应避免在上下课、上下班高峰时段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行驶,除经保卫处批准外,禁止在23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装载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管制类物品的车辆不允许入校。装载危险化学品进行校内运输的机动车辆,应符合相关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涉及国家规定须管制的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审批材料。各二级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后,向保卫处申请预约备案,车辆方可入校。
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随车携带相关运输资质文件、安全卡、货物清单等,入校时提供查验;车辆入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进行装卸作业,并在申请入校时间结束前驶离校园。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车辆校内运输全程安全管理,并对车辆校内运输安全负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保卫处可根据不同道路情况设定具体限制速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如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校道旁以及人行通道停放;夜间行车,机动车辆应当开启近光灯。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入校应遵守交通规定,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和道路标线指引安全文明行驶,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必要时接受查验、登记。在重要校事活动期间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保卫处可对校门、校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活动相关机动车需入校的应提前申报。
      第十八条  在实施交通管制的教学中心区域,除持有对应区域通行证车辆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军警、消防、救护、邮政、机要、押款、应急车辆等)外,其它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及停放。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转让、涂改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及入校预约凭证。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未注册登记或由非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各类禁止上道路行驶的滑行工具,如滑板、旱冰鞋、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
      (四)校区(园)属地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电动自行车应保持限速装置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应按规定申办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安全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在校园内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按规定注销当事人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及办证资格;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校园道路上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进出校园、上下陡坡及遇人员密集通行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载人,确有需要载人的,车辆应加装固定安全座椅,且限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第二十五条  未年满16周岁,不得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年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成年人在校园内驾乘非机动车,监护人应履行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自觉正确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未正确佩戴头盔的,不允许入校及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持电话,不得在校道上学习、练习驾驶非机动车;车辆超越前车时,不得有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停车泊位、消防通道和其它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非机动车辆应遵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阻塞交通或妨碍活动举办。
      第二十九条  各校区(园)属地法规、规章对各类非机动车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开展影响正常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工程建设等原因需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的,实施单位应事先向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实施方案和审批资料提交保卫处,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封闭、占用道路期间,实施单位应执行学校校园管理规定,并在封闭、占用路段设置明显的告示。占道施工还应在施工作业地点行人及车辆通行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占道结束后,应立即恢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路面标线和交通设施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和路面标线。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悬挂、张贴、摆放可能影响交通视线的宣传物品,在路面及交通设施上进行标记、涂画,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园内路面、停车场、停车点施划、调整或撤销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调整相应标线和交通标识;
校园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不得擅自长期占用,如遇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禁止车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停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七条  校园机动车辆停放实行分类收费管理,进入校园及在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应依照学校确定的收费政策缴纳停放费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区域的过夜停放权限。如违规停放,应配合驶离。
      第三十八条  校园交通班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车或上下客,其他地点不得上下客。
      第三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入校及停放,由校内主办(承办)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报;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应服从保卫处的指挥和管理,活动结束后,车辆应及时驶离校园。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报警,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告,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助,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向“120”医疗急救中心呼救,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公共设施设备、公共财产损毁,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撤离现场,自行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及时报警。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公共财产损毁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并报警,赔偿损失。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可对当事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予以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违章警示;
      (三)限期纠正或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进行交通安全学习;
      (六)通报所在单位或校内主管单位批评;
      (七)公开通报违规信息及处理决定;
      (八)暂停或取消违规人员及车辆的入校预约申请权限;
      (九)禁止违规人员及车辆入校;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初次违规、经提醒劝阻停止实施、未对校园安全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情节较轻;屡次违规、经提醒劝阻无效、对校园安全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四十七条  具有校园通行权限车辆的所有人或所有单位将车辆转借他人,对车辆产生违规行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受到违规处理的个人或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校园道路”,是指中山大学各校区(园)范围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大、中型车辆”是指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可载客10人及以上的,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上用于工程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不包括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等电动滑行工具。
      (三)“管制类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校区(园)属地法规、规章如发生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保卫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保卫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2024年第20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大保卫〔2015〕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