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人:吴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管理,切实发挥技防系统作用,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山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报警中心,是指各校区(园)由保卫处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报警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治安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校区(园)各级各类监控报警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第六条  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统筹各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二)对各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对关于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的采集、利用和保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向处领导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建议方案等。

第七条  各校区(园)保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园)保卫办”)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建设、验收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24小时监控值班,并根据监视控制区域内所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审核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发现现场端设备故障、数据信息异常等情况,及时对故障进行排除、修复,对异常和缺失数据信息等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四)负责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的控制、调取、使用;

(五)对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日常维护、维修服务承包方进行监督、考核;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对监控报警中心突发事件;

(七)对受委托管理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配合联合办对本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数据信息采集、利用和保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落实整改;

(九)其他保卫处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受委托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监控报警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监控报警中心的24小时监控值班,并根据监视控制区域内所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审核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发现现场端设备故障、数据信息异常等情况时,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排除、修复,对异常和缺失数据信息等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对监控报警中心突发事件;

(五)接受所在校区(园)保卫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配合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对监控报警中心的数据信息采集、利用和保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落实整改;

(七)其他监控报警中心委托管理合同中的职责。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监控报警中心,其信息控制、调取、使用等应经保卫处同意,并在保卫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相关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控制、调取、使用等操作。

第九条  监控报警中心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上岗后应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轮巡,发现系统设备故障及时报修,确保系统完好可用;

(二)应在不同时段调整视频监控点位,有侧重点地进行监控:

1.白天时段,重点监控各校门、重点要害部位、学校主要行政办公大楼、主要交通要道等区域情况;

2.夜间时段,重点监控各校门、重点要害部位、学校主要行政办公大楼、夜间易发案件路段等区域情况;

3.敏感时期,重点监控各校门、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敏感事件地点等区域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控治安伏击区域或易发案件区域情况;

5.在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的同时,对其他部位间隔开展轮巡。

(三)在监控中发现有以下异常情况或行为的,应立即向值班干部和值班校卫队骨干报告,并继续留意动态:

1.发现治安、交通、消防案情的;

2.发现人群异常聚集的;

3.在重点部位或敏感地点发现可疑人员的;

4.发现岗位执勤人员有违规行为的。

(四)在报警系统发出消防报警或治安报警信号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1.致电报警部位管理员核查报警情况;

2.通知校园巡逻队员前往报警地点核查报警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确定警情已处置的,消除警情;确定警情为系统故障导致误报的,报系统维护人员维修;

4.如实记录警情发生及处置情况。

第十条  负责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校区(园)保卫办和物业管理公司还应采取下列措施,保障监控报警中心安全运行:

(一)确保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执行到位;

(二)对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控报警中心;

(四)不得擅自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监控报警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按学校规定实施统一安全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校区(园)保卫办和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发现涉及校园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监控报警中心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涉及校园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保卫处和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监控报警中心及监控报警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报警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政府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未经保卫处批准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或买卖、非法复制、传播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监控报警中心应按以下规范严格管理:

(一)保持整洁、干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严禁喧哗、用餐和存放私人物品;

(二)严禁烟火,严禁任何损坏仪器设备的行为;

(三)严禁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四)严禁将未经批准的设备、软件等带入或带出。

第十五条  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政治审查合格,无犯罪记录;

(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处置应变能力;

(三)上岗前接受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熟练掌握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四)消防监控等特殊岗位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监控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值班:

(一)确保班与班之间的无缝隙交接,严禁空岗、漏岗、擅自换岗。

(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处置警情,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设备巡查情况及警情处置事件。

(三)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监控报警设备,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维护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擅自对系统进行更改或删除操作、拆换设备和附件;严禁擅自开关重要设备。

(四)交接班时,即将离岗人员应向接岗人员交代清楚当班工作情况及接岗应注意的事项,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报警无关的事务;严禁在监控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未经批准,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七条  监控报警中心应实行分级分类账号管理,具有防篡改日志记录和查询、操作日志记录,以及查询、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措施。

(一)负责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校区(园)保卫办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账号使用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固定。

(二)校区(园)保卫办的账号使用人员名单及权限、账号使用人员变更或权限调整应报所在校区(园)分管处领导审批,并报联合办备案。

(三)负责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其账号使用人员名单及权限、账号使用人员变更或权限调整应及时报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备案,并由校区(园)保卫办报联合办备案。

(四)确因工作需要更换使用人员时,应同步更换原账号密码。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校区(园)监控报警中心的校区(园)保卫办和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告知他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除保卫处处领导、值班干部和监控报警中心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报警中心的,应提前申请,经保卫处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保卫处派专人陪同进入;陪同人员还应对进入人员的目的、过程以及进入和离开时间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非授权人员不得携带摄影、摄像或其他记录设备、移动存储介质进出监控报警中心。

第二十一条  监控报警中心的日常维护、维修如采取服务外包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公司签订维护、维修协议,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受委托管理监控报警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监控报警中心值班人员之间应层层签订保密协议,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控报警中心的日常维护、维修如采取服务外包的,应与承包方签订保密协议,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带出监控报警中心,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监控报警中心的安保信息以及监控报警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区(园)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是公共安全视频的重要组成,其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应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查阅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

(一)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部门等办理有关案件需要。 

(二)校内发生治安、交通、消防、涉稳等警情和学校其它管理工作需要。

(三)本校师生员工发生个人财物丢失或被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程序申请查阅;如价值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阅。

(四)校外单位或人员在校内发生紧急情况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程序申请查阅。

查阅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原则上仅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部门,以及本校单位和师生员工;其他校外单位和个人如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情形,各校区(园)保卫办有权拒绝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需查阅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部门,应出具相关公函和来访人员工作证,经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值班干部核实、向校区(园)分管处领导报备后,由值班人员操作并做好记录;

(二)本校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填写《保卫处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值班干部审核、报校区(园)保卫办分管处领导审批后,由值班人员操作并做好记录。

(三)其他校外单位和个人如因警情须查阅的,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阅;如因其他紧急情况须查阅的,应填写《保卫处校园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值班干部审核、报校区(园)保卫办分管处领导审批后,由值班人员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复制、调取(含翻拍、截图等,下同)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单位,应填写《保卫处校园视频监控资料复制调取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值班干部审核、校区(园)保卫办分管处领导审批后,由值班人员按操作并做好记录。

复制、调取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原则上仅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纪检部门,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应由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人员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监控报警中心、不得擅自进行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等操作。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地方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以及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校区(园)保卫办如对监控报警中心的运行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到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管理监控报警中心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负责监控报警中心日常维护、维修的单位,如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本办法以及签订的维护、维修或保密协议,将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等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本办法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等造成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保卫处2020年1月3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校区(校园)监控报警中心管理办法》(保卫〔2016〕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