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管理规定
校卫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规范校卫队管理,发挥校卫队作用,按照“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思路,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校卫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卫队是在保卫处领导下,为学校提供校园安保服务的自建安全防范组织,并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校卫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按大队、中队和班三级建制,以保卫处为单位组建大队,以各校区(园)为单位组建中队,各校区(园)中队可根据本校区(园)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个班。
校卫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置大队长一名,由保卫处分管校卫队的处领导兼任;各校区(园)中队各设置中队长一名,由本校区(园)负责校卫队工作的保卫干部兼任。各中队可根据本校区(园)实际需要,设置副中队长、班长各若干名。
第四条 保卫处成立由保卫处正职负责人任组长,校卫队分管处领导,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负责校卫队管理的保卫干部以及各校区(园)中队长、校卫队代表为成员的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卫队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和指挥下,维持校园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承担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治安巡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严密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承担校门门卫工作,严格校门管理,认真执行门卫查验、登记和学校交通管理制度,限制无关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三)承担学校公共部位的安全管理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校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承担校园车辆门禁系统日常管理,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工作。
(五)承担监控中心治安监控系统和消防报警联网系统值班以及日常查看工作,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充分发挥监控中心远程监控作用。
(六)熟悉校园各区域分布情况,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注意学校各区域安全动态,及时报告各类突发情况。
(七)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校园各类突发事件。
(八)负责看管、押送现行抓获的作案嫌疑人。
(九)承担校园交通管理,做好校内车辆管理工作。
(十)协同保护好治安、刑事案件及火灾、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十一)承担志愿消防队工作,及时巡查发现校园内各类消防隐患,发现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十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热情服务。
(十三)完成保卫处(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处长的领导下,大队长对校卫队的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职责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校卫队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队员的聘用、考核等工作。
(三)根据学校和保卫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各校区(园)校卫队做好安保工作计划,贯彻执行。
(四)做好校卫队物资和执勤装备的统筹管理。
(五)指导各中队长和校卫队骨干,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中队长在各校区(园)分管处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统筹本校区(园)校卫队管理,协助开展队员的聘用、考核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保卫处和校卫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校区(园)安保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三)加强本队与处内科室以及其他校区(园)中队的联系和工作配合。
(四)定期召开队员会议,带领本队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和工作总结,推进本队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
(五)指导本队骨干开展工作,加强对所在校区(园)物业保安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做好本队物资和执勤装备的统筹管理。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校卫队副中队长在所在校区(园)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本队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队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校(园)内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保卫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本队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培训。
(五)组织开展安防、消防技能培训。
(六)对本队执勤行为、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对本队宿舍内务卫生进行管理、监督。
(八)组织本队做好应急备勤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中队下设的班长在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副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的值班安排及考勤工作。
(二)对本班的执勤行为、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及时向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副队长报告本班所负责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安全信息,协助指挥和协调。
(四)负责本班内务和执勤装备的检查和管理。
(五)协助开展本班的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培训。
(六)加强本班的思想教育,协助做好本班的日常管理。
(七)协助组建志愿消防队,指导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日常训练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校卫队按照“岗位联动、形成覆盖全校区(园)安全保卫服务网络”的原则,在各校区(园)设置若干岗位,全天24小时值守,并在保卫处统一指挥下与学校其他安保力量实现相互配合、联勤联防。校卫队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门卫管理和服务
1.落实学校门卫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门卫值班人员要维护好校门秩序,保障师生安全。在岗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规范、文明执勤、整齐着装,将门岗建成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窗口。
3.严格执行来访人员、车辆登记制度,规范履行对外来人员、车辆的登记、查核职责,依法依规对拟进入校区(园)的人员、车辆进行询问、身份查验,符合进校条件的方可放行;对可疑出校人员、车辆进行问询,排除安全隐患。
4.执行出校大件(或贵重)物品的检查制度,对运载或携带大件物品、仪器设备、材料出校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核实后方可放行。
5.依法依规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阻止不主动配合安全管理的人员、车辆进出校区(园)。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保卫部门。
6.及时发现岗位区域内可能影响校区(园)安全和秩序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及时报告;规范使用执勤器材、设备以及防暴器械,有效处置一般治安案事件,并注意做好自我防护。
(二)治安管理和服务
1.按照网格化要求开展24小时巡逻、值班,校卫队员各岗位必须按时签到。至少每一小时巡逻校区(园)一周(教学大楼、图书馆及行政楼每层楼等),重点部位每30分钟巡逻一次,并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2.及时发现并制止影响校区(园)安全的言行,遏制发生抢劫、抢夺、破门、破锁或夜间入室等带有暴力、恶性或有侵害人身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校区(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制止打架斗殴,寻衅滋扰、酗酒闹事,妥善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维护校区(园)良好的治安秩序。
4.及时响应师生员工的应急报警求助,做好接处警记录,保护案件的现场,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保护现场查处案件。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突发性事件即刻向保卫部门报告。
5.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岗位必须做到联动,并在3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处置。
6.严格执行“四防”制度(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因素,不能马上排除的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7.负责防盗报警系统、视频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和监控,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警情。
8.负责校区(园)防盗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巡查,保证系统相关设备(摄像枪、无线监控探头、控制系统、报警系统)正常运行,发现系统相关设备(摄像枪、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故障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
9.承担校事活动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现场安全和秩序。
10.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安防工作,自觉接受和服从学校保卫部门领导,接受公安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
11.凡涉及师生员工违法需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必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
(三)交通管理与服务
1.严格执行《中山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的出入管理,来访车辆登记手续;对校区(园)车辆进行控制,指挥车辆按指定车道行驶、停放。在特殊情况时,做好车辆的疏导、指挥等工作,保证校区(园)道路交通顺畅。
2.承担校区(园)的交通疏导和指挥,发现和制止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提醒机动车在校区(园)内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不得超载、超速和违规搭载等。
3.维护校区(园)交通秩序,在校区(园)大型活动期间加强交通疏导,确保师生员工交通安全。
4.及时发现和排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和整改落实台账。
5.做好校区(园)内“双禁”工作,预防和制止“五类车”进入校区(园)。
6.严格执行学校车辆通行证制度,劝阻无校区(园)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区(园),严格按照校区(园)关于教学中心区的交通管理规定,对进入校区(园)教学中心区的车辆进行管控。
7.维护好校内各自行车停放点的秩序,指引和督促骑行者将自行车摆放整齐。
8.维护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完好,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9.承担巡查校内交通设施和道路,防止破坏和违规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确认施工单位是否事先取得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部门设置施工告示牌和警示标志牌。竣工后,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修复路面、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10.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交警部门处理。
1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需送交警部门处理的应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发现校区(园)周边涉及师生员工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保卫部门。
(四)消防管理与服务(含森林防火)
1.承担消防监控中心值班值守,落实全天24小时双人双岗值班与消防巡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并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2.负责协助保卫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资料、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台帐并督促隐患整改。
3.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承担学校志愿消防队职责,加强思想建设,接受业务素质学习、定期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每季度参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每月参加一次班组演练,每季度参加一次部门演练。每年参与二次以上的校区(园)消防(含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4.按要求开展校区(园)日常消防巡查,按月、按季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学校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
5.负责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内各出租商铺、教师学生公寓、实验室、教学课室、办公实验楼、电梯机房、强弱电井、高低压配电房以及设施设备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进整改情况,协助保卫部门建立健全校区(园)消防隐患排查台账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台账。
6.接受保卫部门指挥,执行火灾火警应急预案制度,加强火灾警情防控工作,如遇火警,应做到反应快速、灵敏、处理及时、组织得力,并立即报告,及时启动火灾火警应急预案。积极参加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含森林公安)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响应师生员工的应急报警求助。
7.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预防校区(园)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被盗、遭受破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8.承担消防监控室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清洁卫生、安全和防火等。
9.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及学校保卫部门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
10.协助建立健全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校园综合治理
1.承担校区(园)网格化巡逻,每日巡查全校区(园)范围一次,维护校土校产安全,发现并及时制止违规占用校区(园)土地(如违规搭建、种植农作物等)的行为。
2.负责开展校区(园)“六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乱扔乱吐)巡查治理,发现并制止校区(园)内上述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保卫部门。
3.承担校区(园)商铺“门前三包”及快递服务点的安全巡查和督察,发现和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做好记录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4.承担基建及维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校区(园)基础设施安全巡检和督察,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情况。
5.负责对校区(园)标志性建筑(构筑物)、广场、宣传栏、布告栏进行不间断巡逻,及时发现和果断、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6.承担校区(园)秩序巡检和督察工作。
(1)发现并制止聚集喧闹、追逐打闹、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
(2)文明劝离随意踩踏草坪人员,及时制止攀树摘果、钓鱼捕鱼、戏水、不文明观鸟等行为;
(3)防范和制止违规设摊摆档、商业推广、商业摄影、拉横幅标语、派发宣传品、派发广告、收捡废品等行为;
(4)发现并制止在校区(园)内溜冰、遛狗、擅自放飞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
(5)发现和制止破坏校区(园)公物的行为。
7.注意观察、及时上报可疑情况,预防和制止各类不良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校区(园)正常秩序。
(六)应急处突及其他安保服务
1.对于校区(园)内发生的一般突发性情况,依规程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做好记录报告保卫部门。
2.接受保卫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协助做好校区(园)维稳、防范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专项工作,出现事端或突发事件应在3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3.按要求做好校事活动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治安防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4.协助开展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宣传教育工作。
(七)其他
1.参加政治理论、法制法规和安全教育等学习。
2.主动进行业务技能学习,熟悉岗位工作要求。
3.按要求参加体能训练,接受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4.遵守校卫队管理规定,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自入职报到之日起即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中山大学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卫队员与学校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按《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校卫队员合同解除或终止,应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还工作证、执勤装备、借用的公物等物资;如物资丢失或所归还的物资有人为损坏的,应当由本人按价赔偿。租住集体宿舍的,应同时搬离。
第十四条 校卫队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保卫处按照学校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另文制定。
第十五条 校卫队员在受聘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校卫队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为校卫队员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其中单位负责缴纳、(缴存)的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纳(缴存)部分由校卫队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校卫队员在国家规定节假日实行轮休制,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的休假、请假和销假管理细则另文制定。
第十八条 校卫队员在受聘期间,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具体的集体宿舍管理细则另文制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校卫队员应自觉接受学校和保卫处管理,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并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卫处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校卫队员的固定性工作岗位由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临时性工作岗位由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授权各校区(园)中队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卫队员每周工作六天(其中一天为加班),每月原则上实行轮休制,具体由所在中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报所在校区(园)保卫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卫队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值班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队员应准时到岗,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确保24小时不空岗。具体的值班、执勤和考勤管理细则另文制定。
第二十三条 校卫队员值勤时应按要求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值勤证件,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值勤时间,严禁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二十四条 校卫队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学习制度。学习培训纳入日常考勤管理,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具体的培训学习细则另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校卫队执勤装备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统一配置,并由实际使用校区(园)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校卫队员应严格按规范正确使用执勤装备。执勤装备可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区(园)间调配使用。具体的执勤装备管理细则另文制定。
第五章 骨干的选拔和聘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卫队的副队长、班长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任期两年,由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选拔、保卫处聘任。
(一)竞聘副队长的队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校卫事业,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工作成效较明显。
2. 作风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在队员中有较高的认可度,能起到表率作用。
3.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4. 业务技能过硬,能有效组织队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5. 在本校从事校卫工作2年及以上,或现任校卫队班长。
(二)竞聘班长的队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校卫事业,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较强。
2. 作风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在队员中有一定的认可度,能起到表率作用。
3.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4. 在本校从事校卫工作满2年或以上。
第二十七条 校卫队骨干自聘任之月起履行岗位职责、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在聘任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务;出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解聘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校卫队员与学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山大学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卫队员因违反学校、保卫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受到学校或保卫处处罚但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所在校区(园)保卫办提出书面申诉,相关校区(园)保卫办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队员申诉的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仍有不服的,可向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校区(园)保卫办应在接到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队员申诉的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报校卫队分管处领导提交处长办公会审议。处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最终意见。
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校卫队员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等的行为,除根据考核实施细则等扣除绩效奖励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留队察看、解除合同等处分。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参照《中山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校卫队骨干是指校卫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副队长和班长。
(二)执勤装备是指保卫处统一配置的、供校卫队在值勤期间穿戴或使用的装备,包括:
1. 各类制式服装、标志;
2. 各类手电筒、钢叉、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警绳、防爆盾牌等保安器械;
3. 对讲机等通讯器材;
4. 执法记录仪等取证器材;
5. 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设备;
6. 其他用于校园治安巡逻和防范的辅助器材。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社会化安保服务队伍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卫处校卫队管理规定》(2005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