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集体宿舍管理细则
校卫队集体宿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卫队集体宿舍管理,根据《校卫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集体宿舍(以下简称“宿舍”),是指学校分配给保卫处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仅供校卫队员在保卫处工作期间临时居住和生活。
第三条 每间宿舍一般安排4-6人,符合申请条件的队员可向所在校区(园)保卫办申请,由各校区(园)保卫办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凡入住宿舍的校卫队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入住流程和退宿管理
第五条 校卫队员宿舍申请程序:队员本人向所在校区(园)保卫办提出申请,经负责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初审后,报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六条 校卫队员获准入住并签订入住宿舍协议书后,到内勤门禁班长处领取钥匙等物品,由相关副队长、内勤门禁班长、队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校卫队员受聘期间因个人原因退宿的,应自提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搬离宿舍,并到内勤门禁班长处签订物品移交清单,由相关副队长、内勤门禁班长、队员本人验收、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校卫队员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应于7个自然日内搬离宿舍,并到内勤门禁班长处签订物品移交清单,由相关副队长、内勤门禁班长、队员本人验收、签字确认后存档。未经批准,逾期不搬离宿舍者,报警处理。
第九条 如在退宿验收过程中,发现由校卫队员本人使用的家具等宿舍公物因其个人原因遗失或损坏,应由其按价赔偿。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校卫队宿舍重大事项由校卫队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具体负责,所在校区(园)校卫队副队长负责做好日常巡查、设备维护、维修报告、反馈等,监督检查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应当按照分配的宿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出租或转交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保卫处将立即收回宿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二)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
(三)离开宿舍时须关闭室内所有电源。
(四)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五)不得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六)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发生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七)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进行装修。
第十三条 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一)爱护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做好防疫工作。
(二)宿舍内不得放置个人大件物品或堆放其它杂物,个人物品按照要求统一摆放整齐。
(三)宿舍队员每天实行轮流卫生值日,负责打扫宿舍内、楼道、公用卫生间。
(四)不得随手乱丢垃圾,生活垃圾要分袋装好投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宿舍作息管理规定
(一)遵守学校作息规定,遵守保卫处交接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休息。
(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和睦共处。
(三)不得在宿舍打闹喧哗和制造其它噪音。
(四)队员休息后不得随意串门。
第十五条 各校区(园)校卫队副队长每周至少对所在校区(园)宿舍进行一次安全和卫生检查,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公布,并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的队员按照《校卫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相关宿舍和队员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由保卫处统一向学校承租,房屋租赁费由保卫处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校卫队员入住宿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队员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易耗品更换维修由入住队员个人自理;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如属人为损坏,由队员个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如属自然耗损,由保卫处负责维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宿舍日常管理记录是校卫队员各类考核与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校卫队员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校区(园)保卫办负责批评教育、落实绩效考核措施、责令赔偿损失等;情节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社会化安保服务队伍人员在受聘期间,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具体由保卫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