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工作纪律和执勤细则

发布人:吴慧

校卫队工作纪律和执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管理,发挥校卫队作用,按照“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思路,根据《校卫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聘用的校卫队员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校卫队员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保卫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突发性、临时性工作调度和安排,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条 校卫队员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并自觉维护学校、保卫处和校卫队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校卫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2.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3.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务或私自处理工作中涉及或接触到的财物;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处置纠纷,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5. 泄露学校或保卫处、保卫办工作部署或擅自把未经批准人员带到值勤岗位;
6 .删改或者扩散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等;
7. 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学校、保卫处或保卫办的工作秘密以及内部信息;
8. 参与赌博、迷信、非法宗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9. 从事非法营运、偿中介活动或在校内经商及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0. 损害学校、保卫处和校卫队声誉、破坏队伍团结的言行;
11.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卫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校卫队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遇有大型活动需对岗位值守情况进行调整的,应经所在校区(园)保卫办审核同意;遇有突发紧急情况需对岗位值守情况进行调整的,事后应向校区(园)保卫办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七条 校卫队员值勤期间应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非值勤期间,严禁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值勤期间的着装具体规定如下:
1. 着装干净、整齐,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2. 穿着制服必须举止端正,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将袖口或手插入裤袋,不准搭肩、托背、嬉笑等。
3. 严禁着制服外出(除队部批准外),非工作期间一律着便装。
4. 违规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停职的严禁着制服。
第八条 校卫队员应爱护各类执勤装备和保安器械;执勤期间规范、正确使用,非执勤期间严禁使用。
第九条 校卫队员值勤期间应保持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严禁从事与值勤无关的事宜;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第十条 校卫队员应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重点做好校外人员和机动车出入校门的检查登记工作,查验离校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出校的证明手续,并维持校门交通秩序。
门岗值班队员应当在指定岗位站姿执勤。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应在校园开展昼夜巡逻,预防治安事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纠正相关违规违章行为,做好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巡查。
白天巡逻应加强校园秩序管理,重点询查校内可疑人员,整治机动车超速、乱停乱放问题,规范和维护校园的各类室外活动秩序,制止并处理乱搭乱建、违规张贴悬挂宣传品和条幅等,制止现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活动和行为。
夜间巡逻应加强校园治安防范,重点做好各类警情的预防工作,询查校内可疑人员、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整治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校卫队员抓获作案嫌疑人员时,应立即带回所在校区(园)保卫办或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侮辱和殴打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校区(园)校园110报警服务台的值班员负责24小时受理师生的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校园安全相关情况的举报、投诉。校园110值班员接警处警时应使用普通话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1.接听报警电话时,铃声不能超过三声;应使用规范用语:“您好,校园110为您服务”或“您好,这里是校园110”。
2.应迅速问清情况,做好详实记录,一般应问清以下情况:报警人姓名、身份、住址、联系电话,案发时间、地点、基本案情、有无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有无犯罪嫌疑人及行踪等。
3.接到报警后,应根据警情进行处置,迅速、准确向值班班长及保卫办值班干部汇报,值班班长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案发现场,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现场有嫌疑人应有效控制,并通过电话或对讲机与保卫办值班干部等保持联络,随时汇报现场和处置等情况。
4.对于师生求助警情,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对于需专业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帮助与专业部门联系解决。
5.对接处警及处理结果应及时登记在报案记录本上。
第十四条 校卫队员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制。队员应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在指纹考勤机考勤,以记录上下班时间。
考勤记录是校卫队员核发工资、续聘、考核与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校卫队员上班,应提前20分钟进行指纹考勤。其中,已到达规定集合地点但在考勤机记录等待时间在5分钟内(含)不计为迟到;超过5分钟的按相关绩效考核细则处理。队员下班,在交班后应回到指定地点集中,在20分钟内进行指纹考勤。
在交接班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按时进行指纹考勤的,需及时报告带班骨干,由带班骨干在值班登记本上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值班干部汇报。
第十六条 校卫队员因各类活动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在安排的上下班时间在考勤机考勤;因学校重大活动临时变更上下班时间的,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无需在考勤机考勤;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加班的,无需在考勤机考勤,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在《校卫队加班登记本》上记录。
第十七条 校卫队实行交接班制度。校卫队员上下班应在指定地点集中进行考勤录入后,由带班班长或副队长交待讲评工作事项后,列队上下班。交接班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接班队员应当到指定的上岗地点集中并由带班人员(班长)交代有关事项后,列队上岗。待办理交接班手续后在岗队员方能离岗列队到指定的地点下班。
2.队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由交班队员向接班队员交代有关情况,接班队员对上一班交办的事情,应当认真落实。
3.接班时应认真检查岗位各种装备设施,发现损坏或缺少的,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4.交班人员交班前应负责搞好岗位卫生。
5.队员上班不实行叫班制,在宿舍休息的队员应自行掌握上班时间。
6.交班队员在接班队员尚未到达之前,不得离岗下班,超过规定接班时间五分钟后,接班队员仍未到达时,可向队部反映,由队部调配好岗位,并追究未按时来岗接班队员的责任。
7.队员列队上下班时应着装整齐,步伐一致,精神饱满,严禁吸烟、吃零食、嬉笑、打闹等行为。
第十八条 值勤记录是校卫队员的工作考核重要依据。队员值勤期间应按要求,准确详实做好各项值勤工作记录,不得随意更改、损毁值勤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每一班次的值班情况,当班队员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对岗位情况作详细记录。
2.按规定对进出校人员、车辆如实进行登记。
3.在岗值勤队员应按规定佩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岗位上发生的各类警情、矛盾纠纷等。
4.对于在值勤中发生的情况,应逐级报告,妥善处置,并做好记录。
5.值勤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或事件的,应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当班班长,由班长按规定上报,并向接班队员交代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社会化安保服务队伍的工作纪律和执勤要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