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学习培训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管理,发挥校卫队作用,按照“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思路,根据《校卫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聘用的校卫队员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校卫队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学习制度。学习培训纳入日常考勤管理,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岗前培训包含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校情校史、工作纪律、校区(园)情况、岗位职责等内容。
新入职队员应由保卫处结合当年学校教职员岗前培训工作开展;调整到新岗位的队员,应在到岗后参加所在校区(园)保卫办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 岗中学习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党、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和保卫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安保、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工作礼仪、沟通技巧和必要的心理学知识,队列、擒拿格斗、警务技能、体能等军事体能训练,防火防恐防暴等应急演练,以及其他与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
岗中培训由保卫处和各校区(园)保卫办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
第六条 保卫处应确保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各校区(园)保卫办应确保每周组织一次不少于1小时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每周组织一次不少于45分钟的军事体能训练。
第七条 校卫队员参加学习培训,应当穿着统一制服或作训服,精神饱满;不得迟到、早退。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和校卫队无偿为校卫队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队员参加学习、培训等时间均不视为加班,纳入日常考勤,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保卫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学习培训考核,其中军事体能训练参照《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测试情况作为队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校卫队员参加学习培训,除有任务安排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程序请假。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及时向所在班队校卫队骨干报备,事后及时补交相材料、补走程序。
第十二条 每位校卫队员每年因特殊情况学习训练的请假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三条 学校社会化安保服务队伍的学习培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