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执勤装备使用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管理,发挥校卫队作用,按照“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思路,根据《校卫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聘用的校卫队员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执勤装备是指保卫处统一配置的、供校卫队员在值勤期间穿戴或使用的装备,包括:
(一)各类制式服装、标志;
(二) 各类手电筒、钢叉、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警绳、防爆盾牌等保安器械;
(三)对讲机等通讯器材;
(四)执法记录仪等取证器材;
(五)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设备;
(六)其他用于校园治安巡逻和防范的辅助器材。
第四条 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为校卫队统一配置执勤装备,保障队员依法履责,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禁止个人擅自配置执勤装备。
第五条 校卫队执勤装备由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每年定期汇总各校区(园)校卫队实际需求、报处领导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统一采购。采购的执勤装备由综治与安保联合办公室清点后交相关校区(园)保卫办,并由实际使用校区(园)保卫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
执勤装备可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区(园)间调配使用。
第六条 各校区(园)保卫办应建立执勤装备资产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执勤装备的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执勤装备得到正确、规范和安全使用。
执勤装备的报损、报废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校卫队骨干负责协助本校区(园)中队长做好本队(班)的执勤装备签领、保管、维护等工作,建立装备管理台帐;内勤门禁班长负责做好各队(班)的装备清点、发放、回收、汇总等工作,制作统一的装备管理台帐。
第八条 校卫队训练、执勤时使用的执勤装备,以班为单位,统一到器材室领取,并由内勤门禁班长进行清点、登记。执勤装备使用完毕后,队员必须检查、擦拭执勤装备,以班为单位交还器材室,经内勤门禁班长检查后入库。
第九条 校卫队员应爱护执勤装备,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执勤期间按规定配带和使用执勤装备,非执勤期间严禁配带和使用。执勤期间执勤装备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主动佩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如实记录值勤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并及时保存相关视频、音频信息。
(二)通讯器材随时保持畅通。
(三)值勤期间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但应使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以免造成自伤、误伤。
第十条 保安器械主要用于预防或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校卫队员在值勤中使用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十一条 校卫队员在校园内遇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师生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三)非法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校卫队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保卫处或校卫队依法依规履责的。
(六)袭击保卫干部以及校卫队员的。
(七)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校卫队员依照前款规定使用保安器械,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校卫队员依法依规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保安器械进行约束: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看押、押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校卫队员依照前款规定使用保安器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三条 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对讲系统主要用于执勤期间的内部实时联络,校卫队员不得更改或外借无线通讯对讲系统的呼叫频率。非执勤期间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执勤交通设备主要用于执行校园治安巡逻任务,仅限于在校园内进行治安巡逻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驶出校园范围。
第十五条 执勤交通设备应集中停放在各校区(园)保卫办指定位置,车辆钥匙统一由各中队指定人员保管,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校卫队执勤车辆使用登记本》,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执勤交通设备的使用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仅限当班的指定保卫干部或校卫队员驾驶;驾驶机动车辆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相应资格,驾驶执勤摩托车的应当佩戴头盔。
(二)驾驶执勤交通设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员、超载”。
(三)使用执勤交通设备巡逻时应开启警灯,无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驾驶执勤交通设备进行夜间巡逻(18:00-次日7:00)或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巡逻时,应穿着反光衣。
(五)驾驶执勤交通设备处置突发事件时,一般应同时开启警灯和警报器,第一时间安全赶赴现场。
(六)执勤交通设备停止前进时,应停靠适当位置,人离车时应保证车辆停稳和熄火,随身携带车钥匙。
(七)执勤交通设备不得搭载或携带与执勤无关的人员或物品。
(八)凡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执勤交通设备有异常的,应立即报当班班长,由当班班长向副队长、中队长报告、及时维修维护,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九)各班班长在交接班前后应及时检查执勤交通设备情况,及时加油或充电、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十)执勤交通设备严禁转借他人,其他单位如确需因公借用的,应经所在校区(园)中队长和分管处领导同意,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各校区(园)保卫办和校卫队应将各类执勤装备的操作规则、应用技术、使用管理等内容作为校卫队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训练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确保队员能正确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保管。
第十八条 如因违反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执勤装备损坏、丢失的,应主动向队部及所在校区(园)保卫办报告,提交书面报告,经核实后负责维修费用或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不得拿他人装备充数或私自更换。
第十九条 如因违规违法使用或转借执勤装备,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校卫队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应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学校安保工作的安保服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为学校社会化安保服务队伍统一配置充足的执勤装备,并参照本细则对该队伍的执勤装备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保卫处2019年7月12日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